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能否借調其他單位任職非廢棄物清理工作,該借調及清潔獎金請領疑義
要旨
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能否借調其他單位任職非廢棄物清理工作,該借調 及清潔獎金請領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能否借調其他單位任職非廢棄物清理工作,該借調及清潔獎金請領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清潔人員屬清潔隊之編制,自應專職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不宜借調其他單位擔任非廢棄物清理工作;然專職清潔人員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在不影響其正常清潔工作情形下,機關首長有人事行政權之使用,彈性調派或兼辦其他內勤工作。
二、本署 103 年 7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060168A 號修正地方機關清潔獎金支給要點(諒達),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前開支給要點第 2 點第 1 款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之下列清潔人員:一、從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地方清潔人員設置參考原則』附表一所列工作項目之人員。」,前開原則所稱清潔人員,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之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故不包含執行機關以外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