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處理疑慮一案
要旨
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 處理疑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處理疑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合先敘明。
二、本案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所稱之事業因承攬相關工程所產出,則為事業廢棄物,應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等方式擇一為之;或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進行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