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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進口之鉛粉式電池,是否屬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進口之鉛粉式電池,是否屬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進口之鉛粉式電池,是否屬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所列之鉛蓄電池,係指鉛製電極及電解液所組成具有蓄電功能之電池,主要成分為鉛、二氧化鉛及硫酸電解液。

三、依貴公司所提供鉛粉式電池之產品資料所示,皆符合前述說明鉛蓄電池之功能及成分,故屬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物。

四、綜上,貴公司為鉛蓄電池輸入責任業者,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登記並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 日內,依本署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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