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販賣業者設置電池回收筒回收項目疑義
要旨
有關販賣業者設置電池回收筒回收項目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販賣業者設置電池回收筒回收項目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0 年 1 月 4 日環署基字第 1000000786D 號公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乾電池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接受消費者回收應回收之廢乾電池,其資源回收設施包括回收點標示及廢乾電池回收筒,設置規範如下:
(一)依公告事項五附件二規定,回收點標示至少包括相鄰不重疊之「回收標誌」、「本店回收項目」及「資源回收專線」三部分。「回收標誌」部分之回收標誌為正方形,邊長至少 12 公分;「本店回收項目」部分至少包括「本店回收」或「本站回收」文字,及廢乾電池項目文字,每字邊長至少 1.5 公分;「資源回收專線」部分為「環保局資源回收專線□□□□□□□□(填寫門市所在地環保局資源回收聯絡電話)」或「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文字,其中文字體及數字長邊每字邊長至少 1 公分。
(二)依公告事項六、七、十一規定,回收點標示應經常保持完整,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可見,應於營業時間向外張貼、懸掛或放置於營業場所之入口明顯處。如回收點標示以邊長 2 公分以上字體註明「資源回收物請交服務人員」者,回收筒規格及位置得不受公告事項八之限制。
(三)依公告事項八附件三規定,廢乾電池回收筒總容積下限為 3 公升,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電池回收」字樣,並設置於服務櫃檯或營業場所入口處。
二、本署公告乾電池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目的,在於增加廢乾電池回收管道及提供民眾回收廢乾電池之便利性。乾電池販賣業者原則應依說明二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以方便民眾回收廢乾電池。此外,前述公告有關乾電池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相關規定,並未規範廢乾電池不得與含乾電池物品併同廢棄回收。倘業者已設置回收筒方便民眾回收廢乾電池,雖與含乾電池物品併同廢棄、標示文字「廢乾電池亦可回收」與「電池回收」略有差異,惟實務上已達回收廢乾電池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