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3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8 月 3 日益(環)字第 1040803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及異味污染物等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胎面膠、內面膠等原料,經押出、冷卻及硫化等製程製造輪胎外胎,倘其胎面膠、內面膠係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製成之膠料,且非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則應屬本署公告第 3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造程序範圍。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