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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8 月 20 日彰環空字第 1040041938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等印染整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或異味污染物,污染環境。

三、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其中公告條件之有機溶劑,係指於製程所使用之含碳氫化合物液體,在室溫下易揮發出氣體(揮發性有機物),且不論所使用有機溶劑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比例,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前述有機溶劑之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以全量計量為原則。

四、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料紙織布、紗織布及水性溶劑樹脂、助劑及水溶性染料,經混合、熱定型、貼合等程序為成品窗簾,已涉及前揭印染整理程序公告條件內容;另其使用之水性溶劑樹脂等原物料,經全量計量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可達 23 公噸/年,亦涉及前揭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條件內容。如該公司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值達前述公告條件,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如其印染整理程序與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製程內容相同,得擇一製程名稱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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