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適用「輪胎製造程序」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疑義案
要旨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適用「輪胎製造程序」或「橡膠製品製造程 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適用「輪胎製造程序」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8 月 24 日雲環空字第 1040030235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係以天然及合成橡膠為原料,經由混練、硫化等製程製造實心胎等輪胎橡膠製品,係屬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造程序範圍。另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應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所規定之計量方式,選用最符合製程特性之排放係數或計算公式,據以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