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涉公司負責人適格疑義
要旨
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涉公司負責人適格疑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涉公司負責人適格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公司授權分公司以本公司名義申辦有關許可,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上負責人無論為分公司或本公司負責人,其法律效果皆歸屬於本公司,實務上亦有允許登載分公司負責人者,此有法務部(81)法律決字第 07472 號諮詢意見可參。
二、本署管理污染性事業單位,經常以分公司或分廠為管制對象,允許由本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或分廠申請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亦即其於業務範圍內之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地位,然其法律效果實歸於具有法人格之本公司。亦即,本案即使由分公司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效果仍及於本公司及分公司,至其運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仍應依實際許可內容為之。
三、綜上,本案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之負責人基本資料,可登載甲地點「○○公司」或允許由本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申請而登載乙地點之「○○公司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