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高效能噴流式風機」,是否為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高效能噴流式風機」,是否為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範圍 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高效能噴流式風機」,是否為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其中電子電器列管項目電風扇係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大廈扇、循環扇、通風扇及其他具送風或排風功能,且裝有任一輸出功率125 瓦(W) 以下交流電動馬達者;如所生產或進口商品係屬前揭列管範圍,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經檢視貴公司提供旨揭之產品資料,產品裝置有輸出功率 125W (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風扇,係屬本署公告列管「電風扇」責任業者範圍。而葉輪直徑為 250mm,屬 12 吋以下者,故每台應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 19 元;如對責任物定義仍有疑義,請電洽輔導人員 02-23705888 分機 3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