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主旨: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 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規定,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亦得由執行機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爰此,非事業所排出之廚餘,除可交由執行機關清除,亦得由執行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如有再利用需求,則應依本署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