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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依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函說明,摘述如下:

(一)廢食用油輸入馬國之主管機關係依其成分性質管理。如產品含植物油成分,進口商須向農業部植物檢疫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又如產品含動物油成分,則須向獸醫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二)馬國為棕油生產國,多以初榨棕油作為生質燃油,不論品質或成本,均優於以進口廢食用油製造之生質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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