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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來函所敘述,貴公司為取得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核發保稅倉庫執照之倉儲業者,與「○○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稱○○公司)簽署儲槽租賃契約,並於保稅倉庫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醋酸乙烯酯」。

二、查「○○公司」無該毒化物之輸入核可文件,惟依 101 年本署環署毒字第 1010058971、1010070228 號函及臺北市環保局北市環二字第10135948000 號函,其非實際報關完稅之進口人,並未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

三、另依本署 90 年環署毒字第 0000401 號函及 91 年環署毒字第 0910043750 號函,貴公司於境內之保稅倉庫貯存第四類毒化物,如非暫時貯存行為,不適用「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規定申請貯存核可文件。

四、查貴公司已取得臺中市環保局核發之「醋酸乙烯酯」貯存核可文件,如輸入之毒性化學物質實際由國內其他持有輸入核可文件之業者報關完稅,建請貴公司申報上下游流向對象,填具實際進行輸入行為之運作業者,以符實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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