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詢問有關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反-1,2-二氯乙烯(Trans-1,2-Dichloroethylene)之容器標示方式一案
要旨
貴公司詢問有關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反-1,2- 二氯乙烯(Trans-1,2-D- ichloroethylene) 之容器標示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詢問有關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反-1,2- 二氯乙烯(Trans-1,2-D-ichloroethylene) 之容器標示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來函所附資料,貴公司化學品應用於半導體擴散反應製程,於進口前已裝填於石英瓶內;使用時,採用光學式液位偵測器掌握化學品使用狀況,故此侷限標示張貼的位置及尺寸。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 所定分類、標示要項。貴公司因該物質瓶身侷限標示張貼的位置及尺寸,爰建議包裝標示除危害圖式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外,內容文字以儘量摘要方式精簡呈現以符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