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來函所附廢水處理之流程,是否適用本署環水字第0970002472號函案
要旨
有關來函所附廢水處理之流程,是否適用本署環水字第 0970002472 號函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來函所附廢水處理之流程,是否適用本署環水字第 0970002472 號函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1 月 8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02472 號函釋說明二,廢水尚未進入廢水處理系統,僅於製程循環;或於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設施間迴流、返送;或為工業廢水減廢回收目的,所設置淨化原水之回收系統,其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無廢水直接排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經該回收系統至製程循環使用之行為,均非屬廢水回收使用管理範疇,惟應於水量平衡上清楚交待流向及水量。
二、依來函說明及所附之廢水處理流程,該廠原廢水於進入初沉池沉澱前,先經泥沙機分離後作為原物料使用之情形,如屬於廢水尚未進入廢水處理系統,僅於製程循環者,尚非屬廢水回收使用管理範疇,惟仍應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