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要旨
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 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復請查照。
說 明: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26 、「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如旨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製程符合前述規定,則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