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畜牧業、醫院或醫事機構變更經營主體或法人格涉及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事宜,執行段
要旨
畜牧業、醫院或醫事機構變更經營主體或法人格涉及水措計畫或許可證( 文件)申請事宜,執行如說明段,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畜牧業、醫院或醫事機構變更經營主體或法人格涉及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事宜,執行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事業有無法中斷飼養或服務作為,須持續運作且提出證明文件經核發機關同意者,承繼事業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繼之事業應重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得逕以許可證(文件)申請。
(二)自經營主體轉移之日起至承繼事業取得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前,承繼事業符合下列情形,得繼續運作:
1.未改變原事業經核准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內容。
2.原事業在變更經營主體或法人格前一年內無違反本法第 73 條各款情節重大情事,且定檢申報資料及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及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規定。
3.原事業規模屬應設置專責人員者,承繼事業應有專責人員負責操作維護廢水及污泥處理設施。
4.承繼事業自經營主體轉移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
(三)符合(二)排放許可證(文件)之申請,應經技師簽證者,經原簽證技師確認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資料與水措設施現況相符,毋須經技師簽證者,經核發機關確認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及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檢測報告,得免重新進行試車及功能測試。但經核發機關認定須進行試車者,應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