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工業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尚未核准,已取得工業區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證明並排放廢水納管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要旨
所詢工業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尚未核准,已取得工業區污水下水 道聯接使用證明並排放廢水納管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工業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尚未核准,已取得工業區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證明並排放廢水納管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所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未採行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運作,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