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詢有關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換證作業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換證作業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換證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安全資料表,並應隨時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 3 年備查。」
二、另「安全資料表格式」已於 103 年 12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1030103652C 號公告修正,請貴公司依該格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