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函詢有關○○○採礦權申請展限案,展限礦區重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部分一案
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採礦權申請展限案,展限礦區重複「○○○飲用水水 源水質保護區」部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採礦權申請展限案,展限礦區重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部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縣政府於民國○○年劃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時是否會商貴部一節,查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並無規定保護區劃定時需會商有關機關。
二、查本署前開 104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1040042156 號函釋略以,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劃定公告前已核准之礦業權,鑑於礦業權核有期限,屆期為重新之行政處分,該礦業權展限時係由礦業法之主管機關依礦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該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准駁,並非由其他機關執行礦業權展限准駁權。
三、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係依該條例針對有關函詢礦業權展限礦區範圍是否位屬該轄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進行查詢,並函復查詢結果及該條例第 5 條規定,避免日後有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