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浣腸劑容器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浣腸劑容器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浣腸劑容器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以表二規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同附表所載之物品(包含成藥等 31 項),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簡稱應回收容器)。
二、依貴公司來函說明、104 年 12 月 4 日提送樣品及本署查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許可證暨相關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所示,貴公司所詢浣腸劑皆為成藥,屬前述說明二公告表二列管之物品,故其塑膠容器屬應回收容器,貴公司需申報及繳納該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由於前述容器,使用時可能與人體之體液與排泄物接觸,故家戶產生者曾函釋應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為宜。
四、隨函檢還貴公司提送之樣品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