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碎石堆置區是否應設置防溢座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碎石堆置區是否應設置防溢座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砂石有限公司函詢碎石堆置區是否應設置防溢座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砂石有限公司 104 年 12 月 14 日泰砂字第 1041214-01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係指因人為或自然的破壞、擾動或風蝕作用,致物質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物散布於空氣者。同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區四周以一定高度之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噴灑化學穩定劑或以自動灑水設備噴(灑)水使堆置物保持濕潤。採用封閉式建築物堆置以外之其他 4 種防制設施者,應同時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
三、前揭規定設置防溢座之目的,主要係避免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堆置期間,因灑水或降雨作用,致滲出水由堆置區內溢流至堆置區外,造成路面污染、水污染及衍生空氣污染情事(例如風吹或車行揚塵污染)。
四、本案該公司碎石堆置區是否應設置防溢座一節,倘其碎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所稱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定義,且該公司採行以阻隔牆圍封方式阻隔堆置區,則應依規定設置防溢座。若有困難,可採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之方式為之,則免設置防溢座;或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11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法(例如於堆置區四周設置截流溝),報請貴局同意後,以替代方法為之。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