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君函詢「甘蔗渣」是否為「高污染性燃料」之疑義一案
要旨
○○○君函詢「甘蔗渣」是否為「高污染性燃料」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君函詢「甘蔗渣」是否為「高污染性燃料」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君 104 年 11 月 20 日玉字第 1041120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本案之認定應同時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辦理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三、適用對象規定」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再利用種類編號十八、蔗渣與再利用管理方式」。倘所詢甘蔗渣屬製糖業在製糖製程產生之蔗渣,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且當作鍋爐之固體燃料或輔助燃料,即可認定為參考原則所指高污染特性燃料。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