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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詢問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料,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貴局詢問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料, 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染 防制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詢問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料,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染防制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9 月 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438961300 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亦針對行業製程明定相關排放係數。

三、有關貴局函詢以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料,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污費一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即應依上述規定計算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建請先查明該使用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燃料之鍋爐或加熱爐所屬之製程行業別,並依上述計量規定附表所對應適用之製程別估算基礎與係數,予以計算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空污費。

四、請貴局本權責核算所轄固定污染源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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