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防制設備抽引外氣後,其空氣污染物濃度檢測,是否需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防制設備抽引外氣後,其空氣污染物濃 度檢測,是否需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防制設備抽引外氣後,其空氣污染物濃度檢測,是否需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9 月 9 日雲環空字第 1041030894 號函。
二、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玻璃纖維絲(紗)製程所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因製程特性需抽引外部空氣以降低廢氣溫度,減少硼化物之排放,則該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氣進行空氣污染物濃度檢測,是否應執行含氧量校正疑義,倘該公司所抽引之外界空氣,確為製程所需,係屬不可避免之抽引,並非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則其排氣含氧量校正基準,得以實測值計算,毋需含氧校正。
三、本案請貴局視該廠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