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主管機關可否以質量平衡方式作為查核該公司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量之依據一案
要旨
貴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主管機關可否以質量平衡方式作為 查核該公司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量之依據一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主管機關可否以質量平衡方式作為查核該公司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量之依據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9 月 17 日 104○○字第 114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一)監測資料。(二)檢測結果。(三)經認可之自廠係數。(四)公告之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經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又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中,附表壹、一「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之備註 4 規定,業者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即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方式)進行申報,倘主管機關依排放量查驗結果,判定公私場所計算之季排放量不符收費辦法規定時,經審核確認後,得要求公私場所自次季起,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排放量計量方式計算。
四、另依收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 2 倍以上及 7.5 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上述所稱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查驗方式,包含以質量平衡方式進行查核。
五、本案倘該公司以排放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經貴局以質量平衡方式查核結果,差異達 2 倍以上及 7.5 噸以上,貴局可依收費辦法第13 條規定;要求該公司自收到貴局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符合實際排放狀況及污染者付費原則。至於質量平衡之計算,請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防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辦理,並確實掌握該公司質量平衡計算之各項參數,以確保排放量計算之正確性。
六、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