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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9 月 23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40101647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利用高溫將非鐵金屬材料融化成液態,從事熔煉、冶煉或鑄造程序排放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應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保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

三、本案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廠)從事鋁製品製造程序,倘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且其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並經貴局稽查確認其鋁壓鑄機之設計容量分別為 3臺 400 公斤/批、4 臺 500 公斤/批及 1 臺 600 公斤/批,合計 3,800 公斤/批,因其鋁壓鑄機總設計容量已達 500 公斤/批,符合前揭本署公告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條件,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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