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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販賣相關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貴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販賣相關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販賣相關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發文日期之中環字第 10409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規範領有販賣許可證者,其販賣對象以領有使用許可證或依第八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通知進行檢測者為限。另依本署 98 年 7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3190號函說明三內容所示,倘該購買者之生煤販賣許可證,核定許可內容之生煤來源包括領有生煤販賣許可證之同業販賣者,且未涉及生煤使用行為,該購買者與販賣者亦依規定將生煤流通情形作成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則尚未違反管理辦法規定。

三、本案函詢同業間調貨之行為其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依據上開本署 98 年 7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3190 號函內容,已明確說明同業間調貨係指兩方皆領有販賣許可證之業者,彼此進行調配生煤之行為,且未涉及生煤使用行為並依規定做成記錄向貴局申報,則未違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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