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玻璃業使用純氧助燃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玻璃業使用純氧助燃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玻璃業使用純氧助燃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12 月 31 日嘉環空字第 1040034272 號函辦理。
二、依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除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外,並以排氣含氧量 15% 為參考基準。前揭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達到符合排放標準之目的。
三、有關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其「玻璃纖維製造程序」改為純氧助燃,引進外部空氣以保持熔融爐內壓力穩定,各種污染物是否適用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一節,當熔融爐由空氣助燃改為純氧助燃時,因排氣氣體量減少致產生壓力差,並非直接引外氣導入熔融爐,而應係由熔融爐上方排氣處導入外部空氣,以利進行控壓,屬製程特性並非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依前揭排放標準規定,本案倘使用純氧助燃,則其各空氣污染物之濃度計算,適用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本案仍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本權責依前揭規定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