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1 月 11 日○○字第 105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二氯矽甲烷及三氯矽甲烷進行分裝作業,倘該公司相關製程之所有固定污染源中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有達 50 公噸/年以上,則屬前揭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案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