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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巧克力紙盒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巧克力紙盒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巧克力紙盒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以表二規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同附表所載之物品(包含食品等 31 項),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以下簡稱應回收容器)。另,紙容器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作成之容器,且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

二、依貴公司來函說明、105 年 2 月 2 日以電子郵件補充資料及 105年 2 月 5 日檢送樣品所示,該巧克力紙盒非屬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作成之容器,亦非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故非屬說明二之應回收容器,無需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副本抄送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請於應回收廢容器進貨查驗作業時依前述說明,執行稽核認證允收物之查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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