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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原物料用量查核認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原物料用量查核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原物料用量查核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1 月 19 日彰環空字第 1050002631 號函。

二、有關主管機關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所核定之許可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製程、燃料、原(物)料、燃料或產品等與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之操作條件為主。本案貴轄固定污染源,其原料每小時用量超過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量,惟其年用量未逾許可規定,仍應查明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過許可核定值,據以判定是否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方能符合以操作許可證有效管制污染物排放之立法原意。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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