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壓克力樹脂製程,其作業設施之污染源定義疑義一案
要旨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壓克力樹脂製程,其作業設施之 污染源定義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壓克力樹脂製程,其作業設施之污染源定義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5 年 1 月 21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應提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載明污染源、產製期程、原物料使用、控制設備以及排放量等相關內容,其中,關於污染源設備之填具,倘污染源於同一作業區中,具相同收集系統或排放狀況之數個污染源,以不影響查核、管理為原則,得合併核定為作業區進行申請,以簡化業者申請程序。
三、本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指貴轄工廠從事壓克力樹脂作業程序,其反應槽、油水分離槽、緩衝冷凝器、冷凝器等設施,是否可合併編列為一作業區一案,因反應槽之投入原物料數量、反應時間及溫度等操作條件,與油水分離槽、緩衝冷凝器、冷凝器等設備有所不同,其排放狀況亦不同,應不宜合併編列為單一作業區,俾利主管機關於查核與管理作業遂行。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