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使用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作為固化劑生產人造大理石,該不飽和聚合酯樹脂所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檢測方法相關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使用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作為固化劑生產人造大 理石,該不飽和聚合酯樹脂所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檢測方法相關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使用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作為固化劑生產人造大理石,該不飽和聚合酯樹脂所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檢測方法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2 月 5 日雲環空字第 1041040414 號函。
二、依據現行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揮發性總有機物檢測方法-重量法」(NIEAM701.00C),檢測方法係適用於採用質量平衡計算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之規定,可用於測定含有機溶劑之原物料、中間製品及各類廢液樣品之揮發性總有機物重量百分率。依據該檢測方法七、步驟、(一)揮發性總有機物重量百分率測定 Wv(溶劑型,Solvent-borne )之步驟 3,規範應先將樣品充分搖晃並混合,如有固形物使其呈懸浮狀態。
三、本案所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以不飽和聚合酯樹脂為原料,產製人造大理石之製程,其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應以前揭「揮發性總有機物檢測方法-重量法」(NIEAM701.00C)檢測並據以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防制費。且該檢測方法已要求樣品於檢測前充分搖晃並混合,如有固形物使其呈懸浮狀態,可確保不飽和聚合酯樹脂所含之氯乙烯單體經聚合反應硬化完成,再進行後續檢測程序。
四、本案請貴局依製程實際狀況及業者所提與製程反應相關之佐證資料,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