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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來函有關貴公司執行企業分割,部分營運讓與新公司,原向貴公司購買之毒性化學物質,當客戶「殘氣退回」或「退貨」是否得轉讓或轉出予新公司一案,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3 條之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爰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須取得該毒化物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方可轉入毒化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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