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緩衝地帶執行疑義一案
要旨
貴府函詢「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緩衝地 帶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函詢「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緩衝地帶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4 月 11 日府授環空字第 1050118831 號函。
二、依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5 條規定,緩衝地帶指設置於特殊性工業區區界內四周之綠帶、隔離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另本標準第 8 條規定,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之緩衝地帶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原規定設置。
三、貴府來函說明○○○○經認定屬特殊性工業區且為既設工業區,請查明其設立當時是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擴大或變更前相關法令等內容是否列有於區界內四周設置綠帶、隔離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等緩衝地帶規定,依該等規定管制○○○○工業區緩衝地帶設置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