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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三有關標示確認文件字號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三有關標示確認文件字號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三有關標示確認文件字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4 年 3 月 2 日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三略以,製造、輸入業應於指定電池、附有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確認文件字號,標示字體長或寬不得小於 0.3公分且應清晰可辨。

二、有關確認文件字號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請依現行公告辦理,至本署 101年 6 月 14 日環署廢字第 1010049921 號函係針對公告修正前之規定所為解釋,已與 104 年 3 月 2 日修正公告之規定不同,爰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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