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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自印尼鋼鐵工廠進口「水淬高爐石」之相關事宜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函詢自印尼鋼鐵工廠進口「水淬高爐石」之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自印尼鋼鐵工廠進口「水淬高爐石」之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經濟部已於 93 年 1 月 16 日公告「水淬高爐石(碴)」為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且尚未經本署公告為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之項目,故如輸入後之相關運作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再生利用規範內容,則非屬廢棄物範疇,其輸入無須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下稱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惟該進口之「水淬高爐石」如相關運作未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再生利用規範內容,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視為廢棄物,其輸入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即應由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依法檢具相關輸入許可申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

三、又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7 條規定,再生資源之輸入如有影響國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情形者,本署得於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限制或禁止該再生資源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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