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檢核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檢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檢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依經濟部工業局 97 年 11 月 13 日工永字第 09700920940 號函(如附件)說明,再利用機構首次申請身分檢核者,因尚未取得料源,故不宜要求該機構先檢附再生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再利用機構取得身分檢核後,其所產製之產品仍應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產品規範。
三、依本署「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三(三)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事業,應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
四、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作業,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提供 4 項主要產品檢核方式為審核標準,包含:首次申請無須檢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符合相關使用規定之自訂標準,此審核標準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再利用機構申請再利用檢核時,依其提出資料審查之勾選項目,請貴局視旨揭公司之實際運作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