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有限公司經分割讓與之工廠是否屬法人格變更而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進行功能測試之疑義
要旨
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經分割讓與之工廠是否屬法人格變更而須重新 申請管制編號及進行功能測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內文
主 旨: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經分割讓與之工廠是否屬法人格變更而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進行功能測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本案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由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其旗下之烏日廠予其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該廠之工廠登記證證號雖未改變,惟其所屬之法人已由○○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191○○○○)轉移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387○○○○),依本署 95 年 7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53648 號函及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7786 號函之意旨,事業(工廠)經營主體轉移(包括公司法人、工廠名稱、負責人等),其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之變更,因連帶涉及未來水污法管制權利義務之轉移,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之申請,應經技師簽證者,經原簽證技師確認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資料與水措設施現況相符,毋須經技師簽證者,經核發機關確認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及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檢測報告,得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重新進行試車及功能測試。但經核發機關認定須進行試車者,應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