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貴轄○○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因雨後壁體滲水,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
要旨
所詢貴轄○○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因雨後壁體滲水,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貴轄○○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因雨後壁體滲水,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來函說明三本署函附件表列之掩埋場為各縣市環保局營運中或已封閉但仍產出滲出水之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經環保局現場稽查後提報本署納入「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之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計畫」輔導列管。本署前以 104 年 9 月 2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69726 號函復如已復育之廢棄物掩埋場有垃圾滲出水之產生,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二、貴局於本(104) 年 6 月 26 日接獲民眾陳情並派員稽查現場發現水由掩埋場壁體流出,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而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依第 45 條第 1 項裁處。惟○○鎮公所針對本案提出陳述意見,表示於晴天時進行現場勘察,未發現擋土牆有水痕跡象,認定其為雨水而非滲出水。考量滲出水之性質與一般雨水迥異,採樣檢測可釐清是否為滲出水,故是否有滲出水之產生,請貴局現場查核認定。
四、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 具堅固之基礎、(2) 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材料構築、(3) 周圍具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備、(4) 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及(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至於個案設施之修復,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妥處。
五、另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訂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原法規名稱「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無貴局所稱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設施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