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碳權歸屬相關事宜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抵換辦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17 條規定:「抵換專案類型依申請者資格分類如下:
一、計畫型抵換專案: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二、方案型抵換專案: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首次申請抵換專案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並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之額度帳戶。」,已明定抵換專案減量額度之申請者應為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投資者或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後續減量額度之核發,則係直接核發予申請者之額度帳戶。
二、依前述說明,貴府所詢碳權歸屬一事,因抵換辦法僅規範抵換專案減量額度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等事宜,即本署係依申請者所提資訊進行審議,並無涉及碳權歸屬之判定,有關碳權歸屬其應為專案申請者及其利害相關者(如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等)間之權益,建請貴府與得標廠商逕予協商釐清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