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100年12月23日環署基字第1000108618號函(如附件),說明三前段有關「蓋子」之功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署 100 年 12 月 23 日環署基字第 1000108618 號函(如附件),說 明三前段有關「蓋子」之功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 100 年 12 月 23 日環署基字第 1000108618 號函(如附件),說明三前段有關「蓋子」之功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使用後併容器廢棄之附件(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 1至 8)。
二、蓋子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器物上的覆遮物。本署 100 年 12 月 23 日環署基字第 1000108618 號函,說明三前段「顯不具可使內容物不至滲漏出來之防漏裝置之蓋子功能」,不符蓋子之社會通念,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