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5項水體及第6項底泥品質指標適用之疑義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水體及第 6 項 底泥品質指標適用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水體及第 6 項底泥品質指標適用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6 條第 5 項所稱水體分別為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其中河川係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經濟部業於 98 年 4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820203070 號公告在案。
另本項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依土污法第 3條規定,係由本署公告之,目前尚無公告特定地面水體。
二、土污法第 6 條第 6 項及其授權訂定子法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係適用於土污法第 6 條第 5 項所列之水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