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是否應申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是否應申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是否應申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針對製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所稱有機溶劑,係指用來溶解或稀釋不易溶於水的物質之含碳氫化合物,在室溫下易揮發成氣體(揮發性有機物)之液體,又所稱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指製程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全量(總重量)計算。
二、本案○○公司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倘壓克力樹脂符合上述有機溶劑之定義,且壓克力樹脂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及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符合前述公告條件,則應依規定申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