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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對於貴局判定其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貴轄○○公司對於貴局判定其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對於貴局判定其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造過程中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公司以光學玻璃為基板,經清洗、印刷、烘烤、護膜、結合/滾壓、測試、焊錫及擦拭等程序,從事觸控面板之製造,製程中使用之原料及添加物包括:導電銀漿(膠)、甲醇、洗版劑、印刷油墨(膠)、導電膜及錫錠等,倘其製程之銀漿印刷、油墨印刷作業涉及塗佈程序,以及背膠/點膠作業涉及上膠程序,且甲醇等原料涉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則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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