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公司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 5 公噸以上者,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又該公告所稱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係指包含油墨本身以及稀釋或調和油墨所使用之有機溶劑,二者之用量總和。
二、本案旨揭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其 104 年油墨用量為 3.64 公噸,有機溶劑用量為 15.81 公噸(調和油墨使用),二者合計年用量為 19.45 公噸,其用量已符合公告條件,屬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