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司之異味檢測結果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公司之異味檢測結果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 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之異味檢測結果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附表規定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濃度標準,依其區位為工業區及農業區,與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訂有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96 年 9 月 13日前既存污染源異味標準為 50 ,新設污染源為 30 ,而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為 10) ,並於備註欄明訂其區位係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作為適用標準之依據,本項規定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異味污染物之污染防制措施。
二、本案依據貴局所提供資料,發生異味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可區分為○○公司所屬中間廠房區域(95 年取得工廠登記)及○○公司所屬外圍鐵皮屋區域(104 年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倘貴局執行稽查時,應先確認稽查之工廠屬排放標準所規定之既存污染源或新設污染源,以判定發生異味工廠所應適用之異味排放標準值,另再行判定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屬工業區或農業區,亦或工業區與農業區以外之區域),以做為採樣稽查時所適用排放標準之判定依據。
三、本案請貴局依據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