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環保機關於審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報告之執行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環保機關於審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報告之 執行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環保機關於審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報告之執行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2 條已明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應檢附之文件,包括試車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另管理辦法第 16 條明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審查及核發程序。
二、有關本署 105 年 7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47737 號函釋內容所載:「前次申請許可證異動程序,倘已完成試車檢測並經貴局審查檢測報告通過在案,確認試車報告符合規定,且該公司係因總補正日數超過規定經貴局駁回,在試車申請內容不變動之前題下,該份試車檢測報告得沿用作為下次申請許可證異動之申請文件使用。」一節,係指公私場所在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程序,係因總補正日數超過規定經貴局駁回,在符合試車申請內容不變動之條件並經貴局審查同意,得於再次申請程序中沿用前次之試車檢測報告而毋須再重複進行試車檢測作業。
三、本案貴局於公私場所符合前揭說明條件,再次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引用前次經貴局核可審查通過之試車檢測報告,貴局仍應依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通知公私場所執行試車程序,公私場所得沿用前次申請所提報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及前次經審查通過之試車檢測報告作為審查文件,以符合審查程序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