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7 條規定,營建業主應開工前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申報調整其應繳費額。營建業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空污費或提供不完整之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依同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核定其應繳費額;如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空污費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依同辦法第 18 條規定,逕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 2 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二、本案貴轄○○工程營建業主未申請建築執照及申繳空污費,自得依收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核定應繳費額;另收費辦法第 18 條條文係規範公私場所蓄意以不實資料申報或虛偽記載、變造與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逕依 2 倍排放量或費率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仍請貴府確認該營建業主是否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污費計算有關資料之相關事證資料,俾據以 2 倍費率計算其應繳納之空污費。
三、本案請貴府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