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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器」,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器」,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 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器」,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電子電器之責任業者範圍,其中電視機係使用交流電,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並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Tuner) 位置,或螢幕對角線尺寸逾 27 吋之影像輸出裝置;資訊物品中顯示器係用於個人電腦,螢幕對角線尺寸27 吋以下之影像輸出裝置;前述所稱之個人電腦指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不包括具特殊規格,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者(如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國防、導航、銷售時點信息管理系統(Point of Sales, POS) 及其他特殊規格者) 。

二、經檢視貴公司提供產品資料所示,旨揭產品中「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器」型號:○○及○○,係螢幕對角線尺寸逾 27 吋之影像輸出裝置,應屬本署公告列管「電視機」責任業者範圍;而型號: ○○、○○、○○及○○,係螢幕對角線尺寸 27 吋以下之影像輸出裝置,因無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位置,可用於個人電腦,故屬資訊物品類中「顯示器」列管範圍。

三、經確認貴公司係屬「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倘有出口情形,則依 99 年 1 月 6日環署基字第 0990000001A 號解釋令辦理(如附件)。

四、如對責任物定義或營業量申報仍有疑義,請電洽輔導人員 02-23705888 分機 3420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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